2009/1/21陳致中、黃睿靚在下午的庭訊中很快就表示願意認罪,同時在庭上,提出6點聲明:

1. 國泰世華5.7億匯回;
2. 瑞士7億匯回台灣;
3. 願交代國泰世華資金流向;
4. 願交代珍放他處6億資金
5. 無日本及他國帳戶;
6. 請求審判以外協商。



律師要求認罪方受理委託

家弊案去年八月爆發後,致靚夫婦自美國回台,對海外洗錢被瑞士查扣,機場一番「我們只是母親支配的人頭」,讓國人印象深刻。時隔五個多月,二人竟當庭認罪,其中的轉折,著實令人好奇。特偵組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偵結起訴扁案,檢察官在起訴書中,認為陳致中、黃睿靚夫婦是主導洗錢關鍵,也是洗錢案海外資產的最主要受益人,犯罪後並未就掌控的海外資產進行全面交代,認為沒有悔意,惡性不輕,不但不能依洗錢防制法減刑,還請求從重量刑。檢察官求處重刑理由一出,據知情者透露,致靚夫婦就有認罪的念頭。後來就去找了舅舅吳景茂委任的辯護律師葉大慧,請教和討論訴訟策略。據了解,當時葉大慧就對兩人詳細分析官司利弊,並明確告知所涉法條。依檢方起訴事實和求刑理由,想要以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,和父母直系血親共犯洗錢罪,獲取減刑一半的機率不太高,因為該條規定的減刑,只是「得」,並非「應」。此即意謂法官有裁量權,不是絕對必減,況檢方請求從重量刑,恐怕沒有減刑空間。律師建議兩人採取認罪協商程序,且配合檢察官後續的調查,則有「求情」輕判,或者獲得緩刑的機會。同時,認罪後的量刑協商判決,是一審確定,即法官依協商程序宣判後,被告和檢察官都不能上訴,訴訟程序就立即終了,亦可免除經年累月的纏訟,早日結束司法訴訟,未來想要出國也不會受限制。葉大慧進一步告訴兩人,可以回去好好想一想,如果確定要採認罪協商程序,他願意接受委任;如果要採無罪實質答辯,就不必再多花錢請他擔任辯護人。律師剴切坦率的意見,原本就有認罪念頭的致靚,回家和母親商量、懇談後,在母親同意下,決定委任葉大慧進行認罪協商程序。也因此一決定,才會在去年兩度向特偵組遞狀,表明要依刑訴法的協商程序,要和檢察官進行協商,由檢察官請求法院依認罪協商程序進行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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